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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(上)

发布时间:2016-09-20 14:45:5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东燃热能         
    2016年是“十三五”规划的第一年,认识、适应和引领能源发展新常态,做好全年能源工作,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、推进发展动力转换,实现“十三五”能源发展起好步开好局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  一、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
  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,遵循“四个革命、一个合作”战略思想,坚持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发展理念,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,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着力调整存量做优增量,着力培育能源生产消费新模式新业态,着力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,努力构建清洁低碳、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,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。
  (一)能源消费。2016年,能源消费总量43.4亿吨标准煤左右,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%左右,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.3%左右,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3%以下。
  (二)能源供应。2016年,能源生产总量36亿吨标准煤左右,煤炭产量36.5亿吨左右,原油产量2亿吨左右,天然气产量1440亿立方米左右。
  (三)能源效率。2016年,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.4%以上,燃煤电厂每千瓦时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,同比减少1克。
  二、推进科技和体制创新,培育创新发展新动力
  (四)推进能源科技创新
  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。实施能源装备制造创新2025行动计划,研究建立先进技术装备创新推广协作机制。示范应用超超临界机组二次再热、大容量超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、柔性直流输电、煤矿智能化开采、大型管道电驱压缩机组、深海和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等先进技术装备。
  推进重点关键技术攻关。围绕能源安全供应保障、清洁能源发展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三大重点领域,集中攻关核电关键设备、燃气轮机、智能电网、大容量储能、燃料电池、天然气长输管线燃驱压缩机组等装备及关键材料的自主研发应用。加快全钒液流储能电池、海上浮式核动力平台、光热发电、智慧矿山、煤层气、生物质能等领域技术定型。
  加强革命性技术研究论证。聚焦战略性前沿技术,进一步加大研究论证力度,推进能源互联网、先进核能、煤炭分质梯级利用、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革命。
  强化科技创新基础。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工作,推进三代压水堆先进核电技术标准体系建设,加快页岩气、煤层气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、油品质量、分布式能源、智能电网等行业标准制修订。研究组建太阳能发电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。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能源技术研发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。
  (五)加快能源体制创新
  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。推进输配电价改革,加强成本监审,有序扩大试点范围。推进南方、京津冀等区域电力市场和贵州、云南、山西等省电力市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。按照相对独立原则,组建京津冀、南方、贵州、云南、山西等电力交易机构。推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市场化改革,制订实施市场基本规则和监管办法。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,优先保障民生购电和清洁能源发电。推进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,在广东、重庆等地开展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。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。
  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。推动出台《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》,拟订配套措施,研究开展油气改革综合试点。有序放开石油勘查、开采、进口、加工准入。推动油气管道网运分开,促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。推动完善油气价格机制,促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。
 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。研究编制国家能源局权力、责任清单,完善权力监督、制约和协调机制。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,继续取消、下放审批事项,规范审批行为。改进服务方式,逐步推行网上审批。研究建立行政审批听证和项目决策后评估制度,完善责任追究机制。
  加强能源法制建设。加快《电力法》修订和《能源法》《核电管理条例》《国家石油储备条例》立法。研究推进《石油天然气法》《能源监管条例》《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》立法和《煤炭法》修订。完善电力监管法规、标准。
  深化能源市场监管。针对重点地区、典型问题,着力加强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,促进能源市场健康持续发展。加强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,促进审批事项有机下放承接。加强市场秩序监管,着力规范电力市场准入秩序、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。加强电网、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和成本监管,促进信息公开和公平接入。加强煤电规划建设和成品油质量升级监管,推进工作有序开展。抓好供电监管,提升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。加强能源领域行政执法,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用,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。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。加强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。
  加强电力安全监管。强化安全发展观念,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。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体系,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。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,坚持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、电力事故(事件)警示通报和约谈访谈制度。做好电网、发电、工程施工、网络与信息安全、可靠性等专业安全监管。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“黑名单”机制。加强电力应急管理,推进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。做好国家重要活动和重点时期保电工作。
  三、提高能源系统效率,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
  (六)切实加强战略规划引领
  发布实施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。编制完成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,以及能源科技创新、电力、核电、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。做好国家级与省级能源总体规划衔接,争取2016年6月底前,两级规划全部按程序报批发布实施。
  研究编制区域中长期发展规划。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,编制实施《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专项规划》和《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发展规划》。促进区域能源协调发展,研究长江经济带能源发展思路和重点区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。
  研究能源长远发展战略。建立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协商机制,组织开展战略性重大专题研究。研究分析能源发展战略需求,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重大示范工程。
  (七)加快调整产业结构
  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,从2016年起,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、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,确需新建煤矿的,一律实行减量置换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,继续淘汰9万吨/年及以下煤矿,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逐步淘汰其他落后煤矿,全年力争关闭落后煤矿1000处以上,合计产能6000万吨。严格煤矿基本建设程序,严禁未批先建。严控现有产能产量,严禁超能力生产。鼓励煤电化、煤电铝一体化发展,支持企业兼并重组。完善煤矿关闭退出机制,研究设立相关专项基金。
  控制煤电产能规模。合理引导投资建设预期,研究建立煤电建设风险预警机制,定期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。严控煤电新增规模,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电力装机明显冗余地区,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,取消、缓核和缓建一批已纳入规划或核准(在建)煤电项目。加大淘汰落后机组力度。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。
  加快炼油产业转型升级。以成品油质量升级为抓手,实施新一轮炼油技术升级改造,形成一批先进产能,淘汰一批落后产能。鼓励多元化发展,积极开展产品深加工和柔性加工,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主要生产成品油调整为侧重生产化工产品。推进炼油产能走出去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炼油企业集团。
  提高油气自主保障能力。推进国家油气重大工程,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重大专项,研究老油田稳产、老油区稳定以及致密气、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扶持政策。支持非常规油气产能建设和储气设施建设。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矿区建设。完善国家石油储备体系,加快石油储备基地建设,完善动用轮换机制,提高国家石油储备保障能力。